青海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工不准参加宴请活动的规定
学校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整治“四风”,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和学校20条办法,结合我实际规定本校教职工不准参加以下宴请:
1、不准接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宴请;
2、不准参加学生毕业聚餐宴请;
3、不准在节日期间或年终以部门为单位搞任何形式的聚餐;
4、不准上下级之间相互宴请;
5、不准接受下级组织安排的宴请;
6、不准接受与自己工作有利益关系企业安排的宴请;
7、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宴请;
9、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宴请;
10、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宴请;
11、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12、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宴请。
全校教职员工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三严三实”教育为契机,严以律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节约朴素的校园氛围。
中共青海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