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以下简称“三重一大”),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主要指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内容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审定或推荐。
(4)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5)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突发事件、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6)学校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管理。
(7)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审定,副处级以上干部出国事项。
(8)党建方面的有关重要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9)书记议事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2、 重要干部任免
(1)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和推荐。
(2)正副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
(3)向省委或省委组织部及其它组织推荐的任职人选。
(4)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专项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3、重要项目安排
(1)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审定。
(2)重大建设项目的审定。
(3)学校大型活动的审定。
(4)其它重要项目的安排或审定。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审定。
(2)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资金的年度预算追加或调整。
(3)其他重要的资金使用事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重大事项
(1)全校性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2)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3)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事项。
(4)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安排。
(5)教学科研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校级荣誉称号的表彰奖励事宜。
(6)较大价值办学资源的内部配置调整。
(7)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安全事件的处理。
(9)教职工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和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提出。
(10)各部门提请研究的其他重大行政工作。
(11)需提请党委研究审定的重大事项。
(12)校长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2、重要项目安排
(1)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的研究讨论。
(2)重大建设项目的研究讨论。
(3)学校大型活动方案的研究讨论。
(4)其它重要项目的研究讨论。
3、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研究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额度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资金的年度预算追加或调整。
(3)其他重要的资金使用事宜。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集体决策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青海师范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非党委委员的现职校级领导、书记助理、校长助理、党委办公室主任、校纪委专职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为:校级领导、书记助理、校长助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民主决策程序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青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工作规则》、《青海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1、重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相关单位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提交参会有关人员。
2、重要干部任免,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制度,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3、重要项目安排,包括项目立项、资金筹集、建设规模、经费使用控制等均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并报党委会议审定。
4、大额度资金使用,根据学校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审批。预算变更与追加额度2-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主办部门会同财务处提交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预算变更与追加额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主办部门会同财务处提交议题,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党委会议研究审定。
(二)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之前须提交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确认。
(三)凡提交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之前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确认。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九条 分工组织实施
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
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纪检、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二条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