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重要纪律之一,是处理党组织与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将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在同一章节作了规定,鉴于组织纪律与人事纪律既有区别,又联系紧密,囿于篇幅,本文仅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办案实践中常见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表现形式进行梳理。
总的来看,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党员身份管理等4个方面。
一 党员身份管理方面
表现形式一:违反规定发展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条)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6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目标是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成党员的,或者所发展的党员虽符合条件,但发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均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1:某高等院校某系党支部书记王某,为促进应届毕业生就业,伪造支部会议记录等材料,突击发展了10名党员。
二 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
表现形式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最根本的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都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声明保留或提出意见的同时,在党组织改变决定前,党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与该决定相反的言论,更不能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自行其是。
典型案例2:某县党员陈某对县委作出的决定存在异议,通过手机短信散布与该决定相左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表现形式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
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亦作了类似规定。违反相关议事规则,擅自决定单位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都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3:某国有企业党组书记、董事长黄某,在企业经营中,擅自决定向提供中介服务的某公司支付上亿元“中介费”,虽然该国有企业最终获得了数十亿元的利润,但黄某的行为属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如果黄某的行为还造成了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则将构成滥用职权违纪。
表现形式四: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没有这样一条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之后,下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请求上级党组织改变原决定。但在上级党组织坚持原决定时,下级党组织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予执行,并且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如果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阳奉阴违,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4:某县某乡党委委员李某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县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乡党委书记黄某认为处分过重,在乡党委会议上公开提出对县委的处分决定不予执行。黄某作为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如果该乡党委全体或多数党员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本身又不能纠正,上级党组织可以依照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乡党委予以解散或者改组处理。
三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
表现形式五: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三条)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党章同时对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党章规定,搞小团体甚至拉帮结派,背离正常组织程序搞违反组织原则的活动,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者散布不实情况,诋毁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5:某村党支部成员于某等3人,为使于某能在下届选举中当选村支部书记,分头向各村民小组散布现任村支部书记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虚假消息。于某等人的行为,即属于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
四 涉外活动方面
党的外事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88年5月,中央纪委就公布了《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由于外事纪律涉及外事活动的方方面面,各种违反外事纪律行为在行为性质及危害性等方面不尽相同,《条例》未对违反外事纪律行为作专章规定,而是在分则相关章节的具体条文中予以规定。具体而言,在涉外活动中应按违反组织纪律定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4种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六: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
首先需指出,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应按《条例》第七十八条等规定处理。认定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所称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前提是公款出国(境)并非为了旅游。而这里所称的“以不正当方式”,主要指伪造或骗取邀请函、出国(境)批件,或利用本人工作或职务之便,挤占应属他人的公款出国(境)名额等。
典型案例6:某市外办负责办理该市文化局出国举办展览事宜,该办党组书记肖某为兑现安排该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李某公款出国的承诺,强行挤占文化局工作人员出国名额安排给李某。
表现形式七: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系相对于“长期出(国)境”而言。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指的是因公临时派往国(境)外学习、工作、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此类团组或者人员一般在国(境)外驻留时间较短,其行程和任务亦十分明确,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在国(境)外路线,且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行为,即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7:某市市长瞿某因公率团赴德国考察,完成相关任务后,瞿某在未经请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率团组成员前往邻近的奥地利逗留1天,为此多支付的2万元费用均由公款支付。
表现形式八: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条规依据:《条例》第七十条)
派驻国(境)外的使(领)馆、商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应按照组织决定安排活动,不经请示报告和批准,擅自脱离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致使组织上不知其去向和所为的,即为“擅自脱离组织”。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无论在国(境)内、外,如果需要与国(境)外机构、人员以各种方式联系和交往的,均需经过有关组织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联系和交往的,均属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8:某国家局工作人员张某(中共党员)驻英国工作期间,未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擅自离开驻地参加英国某公司为期3天的面试。面试结束后,张某向原单位申请提前退休,隐瞒了其参加英国某公司面试的情况,并在退休次日即与该公司签订了工作协议。
表现形式九: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或者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或者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条规依据:《条例》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境)外不归,但没有申请政治避难或公开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言论的,以及故意为上述人员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如提供经济资助、开具证明的行为,均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9:某国有企业赴国外进行商务谈判期间,团组成员李某擅自出走不归。李某出走前曾与团组中另一党员刘某商议,刘某还为李某提供了3000美元的路费。本案中,李某、刘某的行为均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查实李某在国外申请政治避难或公开发表了反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言论,对李某的行为应按《条例》第五十四条,以叛逃行为定性处理,同时,对刘某的行为也应按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