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规定。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措施,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首先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总体规定,是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之后对中央纪委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对《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关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规定的具体化,也是与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规定相衔接。中央纪委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的具体情形和方式,主要分三类:一是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二是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三是对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其中,“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坚持的实践做法。将其上升为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加强对中央纪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体现了中央纪委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自觉的一致,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必须履行的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款是对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严格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指明了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的事项和情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规则》明确,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款规定的“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不仅限于明确列举的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也包括问题线索予以了结、暂存待查等事项,都应当按要求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从而最大限度地消弭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风险点。
第三款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监督执纪重要事项应当经集体研究后严格审批作出明确规定。监督执纪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应当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规定“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这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体现,目的在于发扬民主,提高监督执纪工作质量,同时强化相互监督,防止个人专断和擅自处置决定重要事项,防止监督执纪工作的随意性、选择性,防范由此带来的安全、廉政等方面的风险和隐患。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