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11) |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在哪些情况下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对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协助

时间:2021-09-13 15:32:2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工作机制,以及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对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协助的规定。

  《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监督执纪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内部制约做法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要求,有利于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私存线索、串通包庇、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

  《规则》强调组织和制度创新,对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关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主要就体现在上述几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上。本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执纪执法工作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过去,纪检监察室既有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权,还有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执纪审查权,集监督执纪各项职责和权限于一身。2017年中央纪委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对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进行探索。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积极成效。此次党中央制定《规则》,把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要求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并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其主要目的,一是分解权力,形成内部制约;二是强化监督职责。监督执纪中,监督是短板,是相对薄弱的环节。设立监督检查部门,主司监督检查职责,是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举措。分设后,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充分体现了相互制约、合理分工、资源优化。

  本条还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作为最后一环,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对审查调查的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充分监督。监督执纪每个环节、每个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在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作出规范的同时,本条对纪检监察机关外部协助机制也作出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超出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需要有关党组织,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财政等机关,银行、金融监管等机构以及有关个人予以协助的,有权要求其予以协助。只要是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提出的协助要求,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以监察机关名义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以监察机关名义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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